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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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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餐飲業服務許可證而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是違法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以罰款。
罰款額度:根據貨值金額的不同,罰款額度也會有所不同。如果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則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其他處罰:還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法律責任:如果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還會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個具體的案例是寧波奉化學苑巷火鍋店,在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該行為被查獲后,火鍋店于第二天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針對該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下發了當場處罰決定書,對火鍋店予以警告并責令其立即改正。
未取得餐飲業服務許可證而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還可能面臨其他法律后果,如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等。因此,任何從事餐飲服務的人都應當依法取得必要的許可證和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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