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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09: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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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申報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工作,確保各類生產企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業產品生產的企業。
第三條 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確保申報過程的合法性、規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企業申報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設施、檢測設備和技術人員。
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保護措施。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六條 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至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第七條 企業在提交申請表的同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例行(型式)試驗報告。
環保、衛生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第九條 市局初審通過后,將申請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在接到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第十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一條 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并告知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許可證申報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申報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四條 對于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告知企業整改要求和再次申請的時間。
第十五條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范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樣式)
(此處為表格樣式,具體內容略)
附錄: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樣式)
(此處為通知書樣式,具體內容略)
附錄: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樣式)
(此處為通知書樣式,具體內容略)
以上便是《生產許可證申報工作規范》的詳細內容,旨在為企業提供明確的申報指引,確保生產活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希望各企業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順利完成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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