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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09: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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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許可證"的內容。
外出經營許可證,也稱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所需持有的證明。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辦理外出經營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納稅人申報:納稅人應在到達外出經營地進行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同時提交如下證件、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受理: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審核納稅人填寫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報資料是否齊全,審核無誤后為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手續。
查驗:辦理報驗登記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實地查驗,報驗與實際一致的,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署意見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不一致的,報驗地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并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繳銷未使用發票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的注銷處理,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注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執聯)交納稅人送證明填發地稅務機關,《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
外出經營許可證是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必備的證明,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辦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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