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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09: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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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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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的信息,出版物發行許可證并沒有被取消。雖然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已經被取消,但這并不意味著出版物發行許可證也被取消了。目前,文體局仍然要求持有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才能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根據2016年的規定,出版物發行許可證的申請有了新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刪除原《規定》中有關出版物總發行和連鎖經營企業的表述,取消對舉辦全國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的審批,改為備案。設立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的審批程序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即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先取得營業執照后,再到省級或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獲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需要完成一系列步驟。申請人需要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并提供相應的資料。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進行審核,并做出批準與否的決定。如果批準,將會核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如果不批準,則會做出書面說明。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零售業務單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自開展網絡出版物零售業務15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盡管出版物發行許可證沒有被取消,但存在撤銷許可證的情況。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三項和《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出版物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許可證將被注銷。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都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盡管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已被取消,但出版物發行許可證依然存在,并且有著明確的申請和辦理流程。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關于出版物發行許可證的具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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