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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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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這種行為通常發生在國家對某些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背景下,通過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
行政許可的特征可以從多個角度來理解:
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無許可。這意味著行政相對方必須主動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這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
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不僅僅是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的判斷,更是一種賦予或確認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行為。
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特定事項的設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包括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
通過上述特征,更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這種調控方式有助于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同時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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