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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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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某種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獲得此項使用權的人的法律制度。這種許可主要是在著作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使用者達成使用作品協議情況下,使用者經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授權而使用該作品。強制許可不必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其目的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限制專著作權人對其權利的濫用,同時促進作品的充分使用,發揮其社會功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強制許可的主要情形包括:
教科書的使用: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新聞媒體的使用: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錄音制品的使用: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廣播和電視的使用: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和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網絡上的使用: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絡上進行轉載、摘編,并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
著作權強制許可制度起源于1909年美國《著作權法》,并在隨后的時間里擴展到其他國家。雖然沒有在法律上確定著作權的強制許可制度,但是可以適用國際著作權公約中關于強制許可的規定。這種許可一般限于翻譯、復制改編等,對使用數量不作限制,但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時,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著作權強制許可是一種特殊的使用權制度,它在保護著作權的同時,也考慮到社會公眾的利益和作品的廣泛傳播。通過上述情形和適用范圍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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