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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9: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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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食品經營未獲得許可證是一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行為。根據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無論是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還是餐飲服務,都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違反上述規定的食品經營提供者將會面臨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行政處罰: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罰款:如果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會被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連帶責任:如果明知他人從事未經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其他條件的,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如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提供場所者還需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吊銷許可證:對于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對于那些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已經在進行食品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來說,他們應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攜帶相關證件前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證。如果沒有許可證進行經營的,應當由相應的行政部門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
從事食品經營未獲得許可證不僅會帶來經濟上的損失,還可能導致企業的聲譽受損以及法律責任。因此,任何打算進入食品經營行業的企業和個人都應當盡快取得必要的許可證,以確保合規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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