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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08: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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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國務院第197號令)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63號)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該管理辦法共分為總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管理、食鹽批發許可證管理、食鹽準運證管理和附則五章,共計25條。
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管理方面,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發放,有效期限為3年。在食鹽批發許可證管理方面,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的企業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
此外,在食鹽準運證管理中,運輸食鹽需持有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核發的食鹽準運證。食鹽準運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統一發放至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需要注意的是,《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4月12日被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決定廢止。因此,在2024年的背景下,該管理辦法已不再適用。然而,了解其相關內容對于認識食鹽專營的歷史和現狀仍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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