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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0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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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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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儲存單位、利用單位和處置單位為了合法經營危險廢物而取得的許可證書。它是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在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時,需要提供企業的環保設施、管理制度等信息,以及與危廢相關的各項證明和資料。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某些特定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則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發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危險廢物類別、年經營規模、有效期限、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等內容。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若出現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增加危險廢物類別、新建或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等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若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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