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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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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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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許可證,也稱為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是針對那些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相關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業務的經營者所必需的一種許可證。
在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之前,企業需要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1. 工商注冊登記 - 企業需要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 設備和經營場所 - 需要具備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3. 管理制度 - 需要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1. 發批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 除了上述的基本條件外,還需要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2. 零售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也需要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并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申請書、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等。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允許經營者從事以下業務:
1. 總發行 - 指由唯一供貨商向其他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2. 批發 - 指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3. 零售 - 指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4. 出租 - 指經營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讀者提供出版物。
5. 展銷 - 指主辦者在一定場所、時間內組織出版物經營者集中展覽。
如果企業存在以下情況,將會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處罰:
1. 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的;2. 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3. 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4.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5.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6. 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7. 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或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8. 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9. 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10. 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11. 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檢的。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每年需要進行年度檢查,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需要申請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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