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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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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這類審批事項不適用于《行政許可法》,一度被代指為制度后門和灰色地帶。在法律規定中,它被列為不適用于《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
中國過去法律只有行政審批而無行政許可的概念。自2003年8月27日行政許可法公布后,該法第二條對行政許可的含義作了明確界定,同時第三條又規定了不適用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這說明行政許可法只調整部分行政審批行為,即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行政審批。2004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62號),公布保留了21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但是這兩個法律文件,均未對什么是非行政許可審批作出定義。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形式主要包括審批、審核、核準、核查、同意、確認、驗收、驗證、備案、年審(檢)、登記、會審等。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國務院在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陸續取消和調整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一些部門通過各種形式又先后設定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其中既有屬于政府內部管理事務的事項,還有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事項。2014年4月22日,國務院下發《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統一要求,分類處理,分步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2014年8月23日,中央編制辦公室政策法規司司長王龍江再次強調,2015年5月前,所有的非行政許可事項都將被消滅,不再開后門,不再保留灰色地帶 2015年5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鄭重宣告,'非行政許可審批'這個歷史概念,今天就徹底終結了!。2015年5月14日,國務院正式發布決定,在前期大幅減少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再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8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在金融領域,為了加強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非銀機構)監管,穩妥推進對外開放工作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許可與監管制度有效銜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該《辦法》調整了部分事項準入條件,持續擴大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并完善了相關行政許可規定。
非行政許可是一個涵蓋廣泛的概念,涉及到政府內部的各種審批和管理活動。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逐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更加規范化和透明化的政府管理方式。在金融領域,非行政許可的應用體現在通過制度創新和監管改革,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和服務質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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