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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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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旅游行政處罰辦法》,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吊銷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用于懲罰那些嚴重違反旅游法律法規的旅行社。
1. 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 安排旅游者參觀或參與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活動旅行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3. 導游強制游客消費購物導游強制游客消費購物將被吊銷導游證,這是《旅游法》規定的。《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否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1. 立案與調查當發現旅行社有違法行為時,旅游主管部門會進行審查并決定立案。然后指派專人負責調查,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應不少于2人,并在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
2. 審查與告知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3. 決定與送達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如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且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是為了保障旅游市場的正常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違法行為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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