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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09: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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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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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企業進行危險廢物運輸的必備證件,其申請領取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根據規定,應具備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以確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需要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還需要制定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在許可證的申請領取程序上,例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在實際的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需要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同時,轉移危險廢物的過程應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在運輸危險廢物的過程中,也需要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危險廢物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危險廢物的合規、安全運輸,防止對環境和公眾健康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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