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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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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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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許可證是食品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時必須取得的一種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為了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3年6月7日通過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這一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之前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3號)。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食品流通許可證仍然是有效的,但已經過修訂并更名為《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者需要嚴格遵守這一新的辦法,確保其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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