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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1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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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對于民辦學校而言,辦學許可證到期后,若需繼續辦學,須在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向相關行政機關提交延續辦學許可的申請。
辦學許可證延續(換發)條件包括:
辦學許可證延續(換發)需提交以下材料:
延期(換發)辦學許可的申請報告(舉辦者簽章,學校公章);2. 原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原件;3. 教育局許可開辦文件(復印件加蓋學校公章);
授權委托書(非法定代表人辦理需提交)。
區教育局延續(換發)評審小組負責相關工作。延續(換發)辦學許可證逾期不再受理,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民辦學校視為自動停止繼續辦學,應立即停止辦學,辦理相關手續,做好學校善后工作,如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學校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在當下中國國際教育市場魚龍混雜的情況下,關于辦學許可一項,同樣存在很多問題。無證辦學的情況比較普遍。根據《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學校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可責令學校和開辦人限期整頓或者停辦。
因此,民辦學校應高度重視規范辦學行為,充分認識到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性。學校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領導班子帶頭學習并組織民辦學校負責人、舉辦者認真領會通知精神,加強民辦學校監管,指導民辦學校規范辦學。同時,要切實保障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稱評聘、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同類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建立教育綜合執法機制,對出現違規辦學行為的民辦學校,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遏制個別民辦學校亂辦學、亂宣傳、亂招生、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辦學行為,切實防止個別民辦學校抽逃辦學資金、挪用辦學經費或惡意終止辦學等侵害師生利益的行為發生,以維護教師、學生和家長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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