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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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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應當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當一個公司被分割時,它的資產也相應地被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合并協議、合并或者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的相關證明文件。在報紙上刊登的合并、分立公告,以及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處理材料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或決定的內容應當包括與修改公司章程有關的事項,其中,本材料無需提交股東變更登記。其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具體事項以申請表后提交材料的說明為準
三、處理程序
在線處理程序
1.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報名”登記業務系統”(http://www.yundianhui.com/),提交申請。
2、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登記申請由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3、網上預審通過后,申請人可在線打印網上預審通知書和申請表、申請材料、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簽字蓋章后,攜帶申請所需的全部材料到登記機關登記大廳辦理相關登記事項,或由郵政代為領取材料。申請人在登記機關登記大廳。
4、登記機關受理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5、準予許可的,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企業變更通知書》,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窗口處理過程
1.申請人在登記窗口直接提交行政許可申請。
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將當場口頭通知或在5日內致電一次,將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出具《拒收通知書》。
3、登記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4.準予許可的,出具《批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申請人收到它當場。不予許可的,出具《拒絕企業變更通知書》,并說明不予變更的理由。
特殊鏈接
沒有任何
第四。地點
東莞市南城街道東莞大道一側(東莞大道與四環交叉口)一樓報名大廳
五、處理時限
5(工作日)
6、代加工
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 手續費
免費
8.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二十)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三條 合伙企業依法登記注冊后,取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
第三條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當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構)進行審查和批準。審批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合伙企業的登記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作出專門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的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
第五條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和公司,應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設立的全國性公司、企業、企業集團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批準登記。
其他企業由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時,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共同指定的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應當將有關登記信息同時告知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
第六條 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1986)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獲得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并取得商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2000)
第七條 中外合作方協商同意在合作期限內對合作企業合同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事項和稅務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注冊程序。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華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華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合伙企業存續的,應當依法申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批準經營,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1986)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變更,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準予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第十二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加入合伙企業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依法行事。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日期。 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發生重大損失、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原因,合營各方協商解決的,可以解除合同。經批準,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因違約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報告。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十八條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日期。 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由清算人依法清算。清算人應當自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報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1986)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終止,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交回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二條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2000)
第二十三條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的,按照法定程序清算資產、債權和債務。中外合作伙伴應當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合作企業到期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四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后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五條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完畢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日內將清算報告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由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15日內提交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提交清算報告,申請注銷合伙企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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