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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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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這意味著任何正規注冊的公司都有權利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復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公司在商標注冊過程中遇到駁回申請的情況,都會選擇申請復審。例如,某個公司在注冊商標時因某些原因被駁回,該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及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復審申請,并最終通過復審獲得了商標注冊。
正規注冊的公司有權在收到駁回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這是法律賦予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權利,旨在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商標注冊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及時申請:確保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復審申請,超過這個時間將失去申請復審的權利。
準備充分:在申請復審時,準備好相關材料和證據,以便充分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
專業幫助:如果對復審流程不熟悉,可以尋求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的幫助,以提高復審的成功率。
通過以上分析,正規注冊的公司確實可以申請復審,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保護自身商標權益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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