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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09: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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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的公司法規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新《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的實繳期限進行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在公司成立后的5年內實繳到位。這意味著,公司應當在成立或增資后的5年內,完成相應注冊資本的實繳
對于已經在2024年7月1日前登記的公司,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內。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應當如何逐步調整?過渡期有多長時間?若不及時調整,又會有怎樣的法律后果?對于這個熱點問題,《注冊資本意見稿》第3條也給出了明確的回應,即“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的過渡期為3年(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針對有限公司,設置了3種調整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資本是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股東實繳出資后,出資即變為公司財產,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進行減資、分配剩余財產等。因此,新公司法“注冊資本限期認繳”的規定,不僅直接影響公司設立階段股東如何出資,對設立后公司治理、經營,直至公司解散、注銷都產生持續影響,貫穿公司從設立存續到退出消滅的整個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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