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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5: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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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的法律規定,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并非《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條所指的私人公司),均可以書面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注冊為信托公司。以下是注冊香港信托公司的基本要求:
公司宗旨:公司在其組織大綱及章程細則中明確公司的宗旨,但該宗旨不得與現行法律互相抵觸。
注冊資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不得少于300萬港市并以現金繳足股款。
資金存放:公司已按照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委托董事局,并將價值不少于150萬元港幣的投資,存放于香港庫務署,或以庫務署署長的名義,將一筆不少于150萬元港幣的款項,存放于銀行,并將收據呈交于庫務署署長。
適當人選:申請人(或其任何合伙人/董事/最終擁有人)在申請時需遞交TCSP牌照申請表+適當人選陳述表+有效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供注冊處判斷是否遵從《打擊洗錢條例》以及所載于申請表中的規定,來評定申請人是否屬于適當人選。
注冊香港信托公司不僅需要滿足上述法律要求,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或擬在香港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均須申請牌照。無牌照而進行相關業務,即屬犯罪。此外,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須取得處長的事先批淮,才可讓任何人士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合伙人或董事。如持牌人就過往牌照批給或續期申請所提供的詳情有任何變更,則持牌人須在自變更發生一個月內通知處長。 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如擬停止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亦須在擬停止經營該等業務的日期之前,向處長具報停業的意向及擬停業的日期。
香港信托公司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應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許可證,并在香港進行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之前,并符合“合適人選”的標準。獲批給的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有效期一般為三年。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須取得處長的事先批淮,才可讓任何人士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合伙人或董事。如持牌人就過往牌照批給或續期申請所提供的詳情有任何變更,則持牌人須在自變更發生一個月內通知處長。 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如擬停止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亦須在擬停止經營該等業務的日期之前,向處長具報停業的意向及擬停業的日期。
香港信托公司注冊服務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公司的合法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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