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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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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冊資本的定義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則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如果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則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 注冊資本的登記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3. 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4. 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1. 實收資本的相關規定原《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共29條,修訂后共計23條。主要修改內容有:一是刪除了實收資本的相關規定。即刪除第六、第七條,第十至十三條、第十九至二十一條以及相關條款相關內容。
2. 股權出資、債權轉股權出資問題《公司股權出資登記辦法》(總局令第39號)、《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總局令第57號)提供了股權出資、債權轉股權出資作為出資方式的法律依據。但考慮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并未明確規定股權、債權轉股權可以作為出資方式,因此,此次修訂在保留原《規定》第八條(《修訂草案》第五條)出資方式主要內容的同時,將《公司股權出資登記辦法》、《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中關于兩種出資方式的出資條件的內容分別歸并為《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七條。
3. 注冊資本的實繳與認繳根據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之后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
1. 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具體實施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好順佳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認繳注冊資本也應當在五年內實繳到位。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公司股東全額繳足股款后,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2. 注冊資本認繳制的過渡安排對于存量的有限責任公司,自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7年6月30日止,給予三年的過渡期,三年過渡期之內(包括在該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天)公司可以將出資期限調整到五年之內。這就是“3+5”的過渡期安排。對于存量的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年過渡期內繳足認購股份的全部股款。
公司的注冊資本管理規定經歷了多次修訂和完善,旨在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鼓勵投資創業。同時,針對新舊公司法的銜接問題,也做出了相應的過渡安排,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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