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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財會[2021]144號2021-12-24
各縣(市、區政治局、各代理記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代理記賬機構會計師的信用管理,大力推進行業會計師的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會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經處長辦公會議審議研究制定本通知。請各縣(市、區政治局、各代理記賬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執行)。
金華市財政局
2021 年 12 月 24 日
金華市代理記賬機構會計師資信評價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金華市代理記賬機構會計師的信用管理,大力推進行業會計師的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會計師信守承諾、失信激勵機制。處罰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政府令第98號)、《會計人員管理辦法》(2018)第33號)和“添加規定《關于加強會計師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會[2018]9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會計師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浙財會[2020]2020年第1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54)、結合本市代理備案本辦法根據會計機構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省委十四屆八、九中全會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健全會計職業道德,加強會計誠信教育,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對失信會計師聯合懲戒,積極營造“光榮守信”失信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評價原則
代理記賬機構會計師的信用評價(以下簡稱人員信用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相關性原則。人員資信評價直接關系到會計師所從事的會計實務工作和形成的會計信息質量,以及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價所提供的證明材料。職位。
(2)分級原則。人事信用按照管理權限分級管理,各縣(市、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人事信用管理工作。
(3)客觀性原則。對人員信用的評價和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應當建立在客觀的基礎上。事實是保證人員信用評價真實性的依據。
(4)可操作性原則。人員信用評價和評價結果的應用應易于操作,信用數據應易于收集和計量,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五)全面性原則。需要從多個維度對會計師在一定時期內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全面、全面地反映人員的信用水平。
三、信用評價對象
人員信用評價是指財務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會計師的會計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評價。遵守會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制度的要求,是否誠實守信,是否符合會計激勵和激勵措施。
考核對象為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和市級、縣(市、區)代理記賬機構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信用評價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會計師資信評價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循序漸進”的原則。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行業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市、縣(市、區政府)局負責本轄區內行業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五、基本信息采集
會計師 基本信息的收集是會計師進行信用評價和結果應用的依據。代理記賬機構實行以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會計師身份證號為主要標志的二維管理模式。
財務部門應通過綜合調查、督促登記、會計師自主登記等方式收集或變更會計師基本信息,并定期與稅務、公安、民政等人事信息庫進行核對,實現區域內會計師信息的動態更新。
六、信用評價指標
人員信用評價指標由激勵指標、約束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三部分組成。詳情請參閱附件。
(一)激勵指標為獎勵項目,影響期限為1年至5年。主要內容包括:
1、取得各級高級會計師職稱;
2、發揮會計專家的作用,參與志愿會計服務;
3、各級會計獲獎項目或論文,或公開發表;
4、獲得各級會計領軍(高端)人才證書;
5、取得中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注冊會計師資格;
六、采納了會計制度和準則修訂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
7、代理記賬工作受到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的表彰;
8. 其他應鼓勵的情況。
(二)約束性指標為扣分項目,影響期為一至五年。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查處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2、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人力資好順佳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第六條的規定,對失信違法行為和法規查處;
3、根據《違反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行為處理辦法》第八條(政府令第57號)的規定,對失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違反《代理會計管理辦法》《政府令第98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作出虛假承諾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五)違反《會計從業人員信息繼續教育規定》第六條、第十四條的;
6、其他應當扣分的情形。
(3)一票否決指標直接評定為差,影響期為一年至長期。主要內容包括:
1、對失信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和《會計人員管理辦法》[2018]33號第六條的規定查處;
2、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好順佳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查處失信違法行為;
3、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政府令第57號)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等規定,對失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關于《高級會計師職務資格評價條件》(浙財會[2019]36號)等規定的通知,對失信違法違規行為已查處;
五、違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部令第98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個人或者本組織的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負責;
6、其他嚴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信用評價方法
(1) 評估周期。人員信用評估每年進行一次。
(二)評價主體。人員信用評價的主體是財務部門。采取會計師與財務部門自評相結合、網上評價與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會計師自評是指本單位會計師按照本辦法規定,于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全省統一會計管理系統報送考核指標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對真實性和材料的完整性。過程。
財務部門評價是指財務部門對機構會計師的自我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所獲得的相關信息對機構會計師的資信進行評價的過程。
(3)評價結果。根據財務部門評估后的評分,確定人員的信用等級。評價總分1000分。人員信用等級分為優秀(年齡;850)、良好(800le;A<850)、中(750le;A<800)、差(700le;A<750)、差(A<700)五個等級)。
八。征信信息收集
財務部門通過以下渠道獲取本機構會計師的信用相關信息,經篩選后作為評價依據:
(一)日常管理。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全省統一會計管理系統中的人員登記、繼續教育、職稱評定、考試報名等信息。
(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開展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和專項會計監督檢查等獲取會計師的信用信息。
(三)其他部門舉報的違法案件和信用信息。包括證券交易所、證監會相關金融詐騙處罰案件、稅務機關舉報的涉稅違法案件及納稅信用信息、公安部門舉報的經濟違法案件、人民法院舉報的經濟審判案件、舉報的財務詐騙或財務詐騙等由審計部門向紀檢監察部門或檢查監察部門反饋的違規信息和財務違規信息。
(四)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考核。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中獲得的人員信用信息。
(五)從其他渠道獲取的會計師信用信息。
九。信用維權
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信用信息異議投訴處理制度。評估對象的依據、結果和申訴期限將被扣除或列入“紅黑名單”。會計師在期限內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會計管理系統提出申訴。下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核實并報告結果,核實后評價不正確的,及時更正或者撤銷。
除黨中央、國務院、省、市政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不可彌補的失信信息外,及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會計師可以列入全省會計人事管理系統 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財務部門審核決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復。人員信用修復完成后,信用評價部門應當停止按程序公開其失信記錄,并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10、人事信用申請
(第一行政部門建立代理記賬機構會計信用管理、會計服務、執業質量檢查聯動機制,根據人員信用情況實行分類服務和監督。
(二)信用等級評價將與各級高級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評選、會計專家庫相結合。人員選拔等
(三)資信等級優秀者可優先參加會計培訓、術研討會、報告會計研究課題。
(四)在對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價時,相關人員的資信狀況將作為評價委員會評價的參考。
(五)鼓勵行業會計師所在機構依法使用會計師信用信息,建立本單位會計師信用管理制度,將人員信用狀況作為晉升工作的重要依據;評估和就業。優先聘用、培訓和晉升信用記錄良好的會計師。
(六)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會計師信用信息,并及時公示。
(七)上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面。
十一。補充規定
根據財務部門的實際執行情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師管理辦法》的變化,會計師的信用評價指標進行相應調整。
這些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三年。
附件:金華代理記賬機構會計師信用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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