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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公報)
(2021年8日)《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市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告知承諾改革的通知》
永財會(2021)第173期
各區、縣(市政局:
根據浙江省全面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浙江政發[2019]27號),寧波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寧波全面覆蓋分離“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寧波政發[2020]27號)。6)精神方面,經過研究,決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對市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中介機構實施告知承諾改革。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
(1)指導思想。
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基本原則。堅持事前寬大,事后嚴控的原則。優化許可準入,實施統一簡潔的行業準入標準。規范監管制度,加強業務和信用監管。以公正有效的監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2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本市從事代理記賬審批的中介機構應當履行告知承諾。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政部令第98號,以下簡稱財政部令)第3條第1款規定,市縣級財政部門為轄區內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審批機關,負責通知組織進行承諾改革。
(二)通知承諾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1 .由縣財政部門在順嘉良政局發布____關于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行政審批通知書(詳見附件1),將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告知申請人。
2. 申請人簽署《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承諾函》(詳見附件2)并提交申請材料。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縣級財政部門應當當場作出批準、批準的決定。
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履行承諾的公示。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時,應當將申請人提交的承諾書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并接受社會監督。
2. 進行驗證的承諾。審批機關應當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對新取得的代理記賬機構進行首次全覆蓋后的監督檢查,并對代理記賬機構的承諾進行現場核實。
3.加強信貸監督。對做出虛假承諾或嚴重虛假承諾的代理記賬機構,許可機關應當將其記入信用檔案,今后不再適用承諾告知審批方式。
4. 加強公眾監督。在“雙隨機、一公”監管的同時,對代理記賬機構進行處罰,其他部門移交線索,實施重點監管。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秩序治理。
(5)嚴格市場退出和行政處罰。在說明實現承諾的方式后,執業許可證首次取得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檢查,如發現不符合承諾或不具備經營許可證的持續條件的情況,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吊銷執照。發現以欺騙、提交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執業許可證的,應當立即依法撤銷,并依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處罰。
四、進一步優化備案和備案程序
(一)調整省、市、縣行政權力事項基本目錄。全市金融系統代理記錄會計行政事權事項從目前的2項增加到4項,在“其他行政事權”中增加了“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備案”和“代理記賬機構終止備案”2項事項,用于代理記賬機構變更、終止備案業務。調整后的我市財政系統代理記賬權限如下:
1. 行政許可——代理記賬業務核準;
2. 其他行政權力機構——代理會計機構變更備案;
3.其他行政權力機構——代理記賬機構終止備案;
4. 其他行政權力——簿記和年度報告。
(二)申請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證,提交代理記賬業務核準承諾書后,申請材料由4項法定事項減少為2項:一是《浙江省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表》(詳見附件3);二是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其中,部令98第5條的規定須提交材料《(a)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會計人員,具有負責人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的書面承諾《(3)專業從業人員在專職聘用本機構時的書面承諾》已并入《浙江省代理記賬機施工執業許可證申請表》內容,無需反復提交。
(三)辦理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備案,只需通過好順佳報送的《浙江省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備案表》(見附件4),不需要提交變更符合條件的執業許可材料,而無需與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或核實,即審核完畢。
(4)代理記賬機構終止備案,只需向順佳報《浙江省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證終止備案表》(詳見附件5)即可。
(5)辦理代理記賬公司的年度報告,只需通過好孫佳在線填寫相關內容,無需提交98號令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2個工作日內完成提交材料的審核。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子引導,狠抓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和落實改革。要及時制定相關配套工作制度和指導意見,并通過好順佳向社會及時宣傳,確保全市金融體制改革全覆蓋工作順利開展。
(2)加強新政策、新業務的研究。信息承諾改革是一項新的改革舉措,其實質是政府部門的一次自我革命。各級財務部門要克服畏難心理,迎難而上,盡快熟悉業務流程,做到“抓”得準、“抓”得好。
3.按照“誰審查監督、誰負責、誰監督”的原則,加強審批與監管銜接,全面實施“隨機抽選、公開披露”、跨部門聯合監管、“互聯網+監管”。加強監管震懾,對嚴重違規經營的代理記賬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按《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撤銷或吊銷相關許可證,并提請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相應處罰措施。
(4)加大對“證照分離”改革的政策宣傳力度。通過政策解讀和媒體宣傳,向社會公布承諾改革的核心內容,讓代理記賬機構真正感受到“證牌分離”和營商環境優化的便利。
本通知自2021年3月31日起生效。原《關于實施《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波財經發(2019)976號)同時廢止。
附件:行政審批局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通知
2. 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核準通知承諾書
3.《浙江省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表》
4. 浙江省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備案表
5. 《浙江省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證終止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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