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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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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根據《建筑法》以及相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須有相應資質才能進行承包活動。這意味著無勞務資質承包是不符合規定的,因為資質是對企業能力(如技術人員、經濟實力、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一種認可,確保其有能力承擔相應的勞務作業,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例如,一個沒有勞務資質的施工隊,在管理水平、人員技能等方面可能無法達到標準要求,容易出現工程質量不過關、施工安全事故等問題。
隨著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推進,情況有所變化。住建部強調“改革建筑施工勞務資質,大幅降低準入門檻”,部分地區有了新的舉措。像2016年4月住建部批準在浙江、安徽、陜西三省開展建筑勞務用工制度改革試點,取消勞務資質辦理和資質準入;山東省自2017年12月之后也不再將勞務企業資質列入建筑市場監管事項。而且,最高法民一庭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對于浙江、安徽等取消勞務資質的省份發生的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將不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規定為由認定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同時也明確對于將來發生的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案件,如果勞務分包企業不具有相應資質,但不具有相應資質原則上屬于不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不應當輕易認定勞務分包合同無效。這表明在這些情況下,無勞務資質承包在合同效力認定上有了不同的導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完全放開對資質的要求,而是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考量。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企業資產和企業主要人員符合相應規定的企業,可以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這表明國家對于從事建筑勞務作業的企業有專門的資質管理規定,明確了其從事勞務作業的范圍。例如,有資質的勞務企業可以在建筑工程中承接如木工、砌筑、抹灰等勞務作業,以確保這些作業的質量和規范性。
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這意味著勞務企業若要合法取得資質,需要在注冊資本、技術人員、技術裝備以及工程業績等方面達到規定的要求。比如,在技術人員方面,可能要求有一定數量的熟練技工等;在技術裝備上,要有滿足勞務作業需要的工具設備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而且,該辦法第十四條進一步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屬于違法分包。這從分包管理的角度強調了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必要性,旨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例如,如果一個總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沒有資質的企業,這就違反了該管理辦法的規定,屬于違法分包行為。
以前的司法實踐中,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無勞務資質承包所簽訂的合同往往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沒有勞務資質的承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發包方以無資質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法院可能判定合同無效,導致承包人難以主張工程款。
隨著相關司法觀點的轉變,目前對于無勞務資質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變得更為復雜。最高法民一庭的觀點認為,對于將來發生的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案件,如果勞務分包企業不具有相應資質,但不具有相應資質原則上屬于不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不應當輕易認定勞務分包合同無效。這表明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無勞務資質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仍然存在風險。
在過去,如果合同被認定無效,對于沒有勞務資質的承包人來說,工程款的主張會面臨很大的困難。按照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承包人可能只能就其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部分,根據工程的實際成本折價來主張工程款,而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全額主張。例如,某無資質的勞務承包方完成了一部分工程,但由于合同無效,發包方可能會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嚴格審查,只愿意支付工程成本價,而承包方原本在合同中約定的利潤部分可能無法得到支持。
在行政管理方面,無勞務資質承包屬于違反建筑市場資質管理規定的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根據相關規定,可能會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例如,按照相關法規,對于違法分包給無資質企業的總承包單位,建設部門可以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對其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以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在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4170號民事裁定書中,裁判要旨指出:“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是作為發包方的裕豐源公司將案涉工程發包給承包方天惠公司,天惠公司將該工程項目中的2#、3#樓勞務工程分包給趙普巡施工,但趙普巡并無修建案涉工程相應的建筑勞務施工資質,故天惠公司與趙普巡所簽署的勞務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這一案例表明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當勞務分包企業沒有相應資質時,法院往往會判定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資質的承包方在合同權益主張方面可能會處于不利地位,如工程款的結算、違約責任的追究等都會受到影響。
隨著最高法新的司法觀點出現后,雖然目前還沒有大量公開案例表明在無勞務資質承包情況下合同一定有效,但從理論上來說,在浙江、安徽等取消勞務資質的省份或者在符合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無勞務資質承包的合同效力可能會得到不同的判定。例如,在一些小型的勞務分包糾紛中,如果無資質的勞務承包方能夠證明其具備完成勞務作業的能力(如擁有熟練的工人隊伍、良好的施工組織能力等),并且工程質量符合要求,法院可能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不輕易判定合同無效。
如前面提到的,浙江、安徽、陜西三省開展建筑勞務用工制度改革試點,取消勞務資質辦理和資質準入;山東省自2017年12月之后不再將勞務企業資質列入建筑市場監管事項。在這些地區,無勞務資質承包在政策層面有了不同的對待方式,在符合當地相關政策要求和監管規定的情況下,其合法性的認定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在這些取消勞務資質的地區,企業從事勞務作業可能更多地依賴于其他市場準入條件或者監管方式,如信用評價、人員技能考核等。
工程質量是一個關鍵因素。如果無勞務資質的承包方所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對其合法性的認定產生積極影響。例如,在一個建筑勞務分包項目中,雖然承包方沒有勞務資質,但他們按照工程標準完成了施工任務,且經過驗收工程質量達標,這說明他們具備完成該項勞務作業的實際能力,法院在判定時可能會綜合考慮這一因素而不輕易認定其承包行為完全違法。
除了工程質量,還要看承包方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其他義務,如工期是否按時完成、施工安全是否保障等。如果承包方在沒有勞務資質的情況下,依然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這也有助于其合法性的認定。例如,某無資質的勞務承包方雖然沒有資質證書,但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完成了勞務作業,沒有出現安全事故,發包方也認可其工作成果,這種情況下在判定其合法性時會綜合這些因素。
發包方的審查與認可也很重要。如果發包方在發包時明知承包方沒有勞務資質,但仍然選擇將工程發包給該承包方,并且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沒有提出異議,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對無勞務資質承包合法性的判定。例如,發包方在招標過程中沒有對勞務資質進行嚴格審查,或者在施工過程中認可了無資質承包方的工作成果,這可能會被視為發包方對承包方的一種認可,在一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根據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來綜合判定。
在認定無勞務資質承包的合法性時,不能僅僅依據某一個因素,而是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進行權衡。包括地區政策、合同履行情況、發包方的態度以及行業慣例等。例如,在一些新興的建筑領域或者小型的建筑項目中,行業慣例可能對資質的要求相對寬松,同時如果承包方在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等方面都表現良好,并且得到了發包方的認可,即使沒有勞務資質,也可能被認為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這種合法性是相對的并且存在一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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