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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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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根據相關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其增值稅稅率有所不同。如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通常為 9%。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如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稅率為 3%。需要注意的是,簡易征收是針對每一個項目的,同一個施工項目,不可以同時選擇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且簡易計稅一經選擇,原則上 36 個月不得變更。
目前,建筑資質企業銷售稅率的基本規定是一致的,但在實際執行中可能會存在一些細微的差異。例如,在銷售額的及時性方面,由于建筑業普遍存在總承包方和發包方之間,總分包方之間支付工程價款滯后的現象,不同地區對于檢查增值稅銷售收入的及時性的重視程度和具體操作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業務,在某些地區可能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而在其他地區可能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建筑資質企業銷售稅率的計算方法較為復雜,且會因不同的業務類型和計稅方式而有所不同。
最典型的幾個簡易征收情況如下: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影響建筑資質企業銷售稅率的因素較多。從企業自身的性質來看,不同規模和業務類型的企業可能適用不同的稅率和計稅方法。企業的主營業務也會對稅率產生影響,例如提供的服務是單純的建筑服務還是涉及到其他現代服務等。稅務部門的設置情況和填報人的主觀感受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對稅率的認知和應用。政策的調整和變化,如增值稅稅率的調整,也會對建筑企業的稅負產生影響。在實際業務中,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建筑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這筆會計口徑收入與增值稅計稅收入、業主的工程結算金額、增值稅發票開具金額等都可能不一致,從而影響稅率的計算和應用。
近年來,建筑資質企業銷售稅率的政策不斷調整和完善。例如,2019 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 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 13%;原適用 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 9%。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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