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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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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資質掛靠接工程,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這種行為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常見,但存在諸多風險。
對于被掛靠企業,面臨行政法律風險,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如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甚至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同時,違法掛靠行為和處罰結果可能會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導致被限制市場準入。
在民事責任方面,對掛靠人而言,掛靠合同可能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等對掛靠人失去約束力。對發包人,可能要就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若工期延誤與借用資質有因果關系,還可能承擔其他損失的連帶責任。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被掛靠人可能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對材料設備供應商,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被掛靠人可能要承擔支付相關款項的直接責任。對農民工工資,若存在拖欠,被掛靠企業可能需要清償。對農民工工傷保險,被掛靠單位可能要承擔責任。
法律層面對工程資質掛靠接工程持否定態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在司法實踐中,掛靠情形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被認定為無效。對于掛靠人能否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以及掛靠人能否以被掛靠人和發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連帶支付工程款等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裁判標準。
識別工程資質掛靠接工程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投標保證金的繳納主體和資金。
實際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簽訂合同。
實際施工人是否與發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
實際施工人是否全程參與投標、保證金的支付、合同的訂立、實際施工等。
是否以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等。
以下情況一般也會被認定為掛靠:
假借內部承包名義,但沒有人員聘用合同、沒有繳納社保、沒有工資發放記錄,辦公場所是各自獨立的。
掛靠協議簽訂后,掛靠人再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沒有掛靠協議的情況下,掛靠人以被掛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簽訂合同的。
工程款直接流向掛靠人,被掛靠人僅收取管理費,無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各自財務獨立的。
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如張雄明與協勝公司、恒興公司的糾紛案例中,法院對掛靠人、被掛靠人及發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及付款義務承擔問題進行了明確。在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在建設施工活動中,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工程項目部”的名義對外購買工程材料或租賃工程器材,欠付工程材料款或工程器材租賃費,從而引發糾紛的情況較為常見。對這類糾紛,法院一般有四種處理方式:一是由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掛靠人不承擔合同責任;二是由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被掛靠人不承擔合同責任;三是由被掛靠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并由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四是由掛靠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并由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為防范工程資質掛靠接工程帶來的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對掛靠人進行事先風險防控。被掛靠企業應當對掛靠人的經營情況及資信進行審查,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掛靠人進行合作。同時,加強施工合同履約中工期、質量、付款等的監管。
要求掛靠人提供履約擔保。要求掛靠人提供一定的保證或者繳交相應數額的保證金,增強其履約擔保能力,避免實際施工人怠于履行合同或出現無力賠償的情形。
嚴格控制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風險。加強掛靠項目的安全質量管控,加強公章及項目印章的保管,加強檔案資料的定期清理移交,建立巡查機制。
強化財務管理。為防止發生工程款體外循環的現象,在與業主單位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有效性。保證工程款的專款專用,要求掛靠人對外簽訂的合同和勞務人員向公司備案,在掛靠人申請用款時,說明用途并列出付款計劃。
加強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對于合作時間較長或較短的單位或個人,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對于有不良記錄的掛靠人,果斷停止合作。
發生訴訟糾紛后,審慎選擇是否披露掛靠關系,權衡披露掛靠關系的利弊,以更好地解決糾紛。
補充信息
工程資質掛靠的其他風險:施工合同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均無法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價款回收無保障。掛靠人因掛靠工程項目拖欠材料供應商貨款或勞動者工資的,被掛靠企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政府相關部門有權沒收掛靠所得收益,并有權就掛靠行為對掛靠人、被掛靠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被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更多防范措施:采用內部承包方式,將掛靠項目實實在在地轉變為被掛靠企業的自有項目。采用材料委托采購與勞務分包相結合的方式,將掛靠施工合同分為建筑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控制項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圍。嚴格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包括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組控制工程質量,完善勞務管理為建筑工人購買保險。工程竣工后,要求掛靠單位將竣工相關資料報公司備案,并說明債權債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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