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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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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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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別人公司資質蓋樓房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在勞動關系方面,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這意味著一旦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就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存在稅務經濟風險,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從合同效力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被借用企業的“非法所得”通常就是收取的管理費。行政方面,《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停業,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在民事責任方面,除《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建筑施工企業需對出借資質承攬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也有基本相同的規定。
以下是一些使用他人公司資質蓋樓的案例及相應后果:
2013年6月,張某借用A建設公司建筑資質,以該公司名義與B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約定B房地產公司將西平縣某小區共4棟樓的土建及水電安裝發包給張某施工。后因工程款支付問題產生糾紛,法院進行了判決。
近日,民事庭調解了一起標的為955000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原告借用被告資質中標了恒泰二期南街頭綠地建設項目工程,并對工程整體進行了施工。工程經驗收合格后,發包方一直未能全額支付工程款,后雙方產生糾紛并調解。
為防范使用別人公司資質蓋樓的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和懲戒制度,一旦發現資質“掛靠”,給予降級直至吊銷掛靠雙方當事人的資質等級和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將被掛靠企業記入不良行為黑名單中予以公示,視其情節,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場準入,并沒收其非法所得。
發現借用資質的,依據有關規定,、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被發現使用別人公司資質蓋樓可能受到的處罰包括:
盜用公司資質侵權可能受到的處罰有:盜用其他公司的營業執照,沒有進行其他犯罪活動,一般是承擔民事上的責任;盜用他人公司資質用于犯罪活動,可能成立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等相關罪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審批權限依法給予警告,并作如下處理:企業新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企業在資質延續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予延續;企業按低一等級資質或縮小原資質范圍重新申請核定資質,并一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對弄虛作假取得資質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撤銷其相應資質,且自撤銷資質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
相關行業對使用別人公司資質蓋樓有以下監管規定: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一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但應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完成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工程業績申報資質。其它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的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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