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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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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工程資質公司掛靠是指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及個人或者資質低的施工單位(即掛靠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高的施工單位的名義(被掛靠人)承攬工程并向其繳納管理費用的行為。通常所稱的“掛靠”是指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
特點:
個人或企業不具備資質而與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簽定掛靠合同或以項目承包名義等形式實施工程建設行為。
掛靠人一般向被掛靠人交納一定的“管理費”(或“ 費”)。
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帳戶、印章等工程建設中必要的資料和文件,但不參與工程的實際施工和管理。
表現形式多樣,如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等。
被掛靠企業的法律風險:
建筑施工合同無效。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掛靠的工程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無效工程施工合同給建設方即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被掛靠企業承擔。
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被掛靠企業與掛靠人對建設工程本身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建設工程的對外債務承擔法律責任。被掛靠企業作為法律上的承包主體,是該建設工程的債權的享有者和債務的承擔者。
對掛靠企業的勞動糾紛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四條的相關規定,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掛靠人會大量招聘建筑工人。
掛靠人的法律風險:
掛靠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對掛靠人沒有約束力。
無法從發包人處取得工程款的風險,在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掛靠人無權依據掛靠合同,向被掛靠人主張工程折價款。
案例一:在福建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張雄明與協勝公司之間存在掛靠關系。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由于工程資質公司掛靠協議本質上是違法的,不存在合法規范的途徑。任何試圖規范這種非法協議的行為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并印發執行。同時,《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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