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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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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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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辦理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滿足多方面條件。
舉辦者資質
培訓場所要求
設施設備條件
人員配備方面
校長要求:專職校長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在中國境內定居,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具有兩年以上職業教育或培訓工作經歷,熟悉職業培訓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校長在整個培訓機構的運營管理、教學規劃等方面起著關鍵的引領和決策作用,如校長要根據職業培訓的相關政策制定學校的發展方向等。
教學管理人員等:要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兼)職財務人員及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和兩年以上職業教育或培訓工作經歷。例如,教學管理人員要負責安排課程、調配教師資源等工作,財務人員負責學校的財務管理等工作,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人員則為學員提供就業相關的指導等服務。
教師隊伍:配備與培訓規模、職業(工種)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職業(工種)至少配備一名理論課教師和一名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應具有相關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相關職業(工種)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如建筑工程培訓學校,既要有建筑理論知識扎實且有相關職稱的理論課教師,也要有實踐經驗豐富、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等級的實習指導教師,來指導學員進行實際的建筑操作演練。
教學相關材料
管理制度健全
經費要求
確定機構性質
名稱核準
籌設申請(如有需要)
如果不能直接達到設立條件,需要進行籌設申請。
提交材料:舉辦者應提交申辦報告(內容應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形式、培訓職業(工種)、技能等級,以及內部管理制度、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舉辦者姓名、住址或名稱、地址、資產、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等材料。
審批機關受理:審批機關收到籌設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籌設決定: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請。
正式設立申請
材料提交
審批機關受理與決定
后續登記注冊
其他相關手續(部分機構可能涉及)
部分區公示情況
在天津,不同的區會對已獲得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進行公示。例如2021年,和平區、東麗區、河西區、武清區、薊州區、河北區、寧河區等區都有相關公示情況。
和平區:和平區教育局發布重要提示引導家長理性選擇校外培訓機構,同時公示了第一批校外培訓機構學費資金托管賬戶名單,這些機構都是取得了辦學許可證的合法機構,選擇合適的培訓機構,避免選擇無資質的非法培訓機構,保障自身權益。
武清區:武清區共有283家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開立了唯一學費托管專用賬戶,這些機構也是取得了辦學許可證的機構,并且按照規定進行學費資金托管等規范操作,相關名單在區政務網上進行了公示,方便社會監督和家長選擇。
寧河區:按照相關要求發布了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其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61所校外培訓機構被公示,這有助于家長和社會識別合法合規的培訓機構,避免受到非法培訓機構的欺詐或不良影響,同時也對培訓機構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促使其合法經營。
獲取完整名單的途徑
可以通過各區的政務網進行查詢,例如上述提到的和平區政務網、東麗區政務網、武清區政務網等,同時可能會附帶培訓機構的相關信息,如培訓范圍、收費情況等。
以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目前并沒有一個統一涵蓋全天津所有已獲得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的單一平臺,
基本條件審核
舉辦者資格:嚴格審核舉辦者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要求。對于社會組織,審查其法人資格的合法性、真實性,包括注冊登記情況、運營狀態等;對于個人舉辦者,核實其是否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例如查看個人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等影響其舉辦資格的情況。
培訓場所:按照要求審核培訓場所。對場所的面積進行測量,檢查是否達到規定的理論課教學場所300平方米以上等標準;審查租賃協議,確認租賃期不少于三年,檢查場所是否符合環保、安全(如建筑結構安全等)、消防(是否配備消防設施、通道是否暢通等)、衛生(環境衛生、飲用水衛生等)等有關規定,同時檢查實訓操作場所是否滿足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辦公用房是否具備等。
設施設備:檢查教學、實訓設施設備和實習工位是否滿足培訓需要。例如,對于機械加工培訓學校,要檢查車床、銑床等設備的數量、質量和安全性是否能夠滿足學員的實習操作需求,實習工位的設置是否合理等。
人員資質
校長:審查校長的國籍、定居情況、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技能等級)以及工作經歷等。如檢查校長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其是否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是否有兩年以上職業教育或培訓工作經歷等。
教學管理人員等:審核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兼)職財務人員及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人員的資質。檢查教學管理人員的文化程度、職稱或職業資格以及工作經歷等相關證明文件,查看財務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等相關證件,核實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
教師隊伍:對教師隊伍的數量和資質進行審核。檢查專職教師是否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職業(工種)是否至少配備一名理論課教師和一名實習指導教師,查看理論課教師的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實習指導教師的相關職業(工種)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等,確保教師隊伍能夠滿足教學要求。
教學材料:審核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是否與培訓職業(工種)相對應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檢查教學計劃是否涵蓋全面的教學內容、教學大綱是否明確教學重點和難點、教材是否為正規出版且內容符合國家職業技能要求等。
管理制度:審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查看辦學章程是否明確學校的性質、宗旨、管理體制等基本內容,發展規劃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檢查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例如教學管理中是否有教學質量監控和評估機制,財務管理是否規范透明等。
經費情況:審核固定資產是否達到二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是否在十萬元以上,檢查資金是否穩定、合法。查看相關的資產證明文件、財務報表等,確保培訓機構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來開展培訓業務,避免因資金問題導致培訓中斷或出現其他經營風險。
合規性審核
遵守法律法規:審核培訓機構是否遵守國家和天津市關于民辦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是否遵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是否依法納稅等。培訓機構在招生、教學、收費等各個環節都要依法依規進行,不能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如不得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亂收費等。
辦學行為規范
招生簡章和廣告:審核招生簡章和廣告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是否使用全稱或經備案的簡稱,是否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辦學事項、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有無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欺騙學生和家長的情況。例如,不能在招生簡章中夸大培訓效果、虛構師資力量等。
培訓內容:檢查是否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培訓內容開設課程、選用教材,是否存在超范圍培訓的情況。如辦學許可證批準的是英語培訓,不能擅自開展數學培訓等業務。
與學生的合同關系:審核是否與學生或其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確培訓內容、質量標準、培訓期限、課程安排、收費項目和金額、退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確保在培訓過程中雙方的權益和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避免發生糾紛時無法可依。
教師聘用:審查是否存在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從事教學或其他工作的違規行為,聘用外籍人員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這是為了保證教師隊伍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維護教育公平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財務規范:檢查是否依法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有無賬外核算、虛列虛報等情況,學費的收繳是否符合規定(如不得躉收學費、不得以預付卡的形式收取學費、不得捆綁或變相推銷學費貸款等),費用的使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以及學校的建設發展等方面。確保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規范透明,保障學員和教職工的權益,促進培訓機構的健康穩定發展。
《天津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許可實施辦法》
許可適用范圍: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許可及相關管理適用該辦法。這明確了哪些主體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需要遵循此辦法進行許可申請和管理,涵蓋了大部分社會力量辦學的情況,將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納入管理范疇。
許可審批方式: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實行告知承諾方式審批。這種審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審批效率,同時也要求舉辦者在承諾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辦學籌備和運營,后期會有相關部門進行核查監管,如人社行政部門和審批機關共同做好承諾審批事項的核查監管工作。
有效期及延續規定:辦學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在許可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自動延續三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十個工作日內到審批機關換領新證。這有助于保持培訓機構的持續合法運營,同時也促使培訓機構在有效期內遵守法律法規,規范辦學行為,否則可能面臨許可證到期無法延續的風險。
變更、分立、合并規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變更、分立、合并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變更、分立、合并的,應當收回原辦學許可證并換發新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這規范了培訓機構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結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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