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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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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是根據礦山建設規模確定的。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采礦權人不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記管理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般來說,采礦許可證期限是許可開采生產活動的期限,由于礦法對最高年期有限定,往往大礦可采儲量對應開采期限遠超過采礦許可證明確的最高30年,即使正常開采生產,采礦許可也可能到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A公司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已向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了采礦權延續申請,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后向A公司作出暫緩辦理的通知,已經人民法院行政判決限期對A公司提出的采礦權延續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故A公司的采礦權延續申請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實際處于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決定的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A公司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的開采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行為。2015年,被告人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等三人合伙經營大同司采石場,2017年2月,大同司采石場向蘄春縣國土資源局提交了采礦權延續申請。同年3月13日,該局下發通知,要求大同司采石場停止生產,否則按無證采礦處理。7月20日,該局又下發通知,稱受全省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及該縣礦產資源規劃等因素影響,對大同司采石場提交的采礦權延續申請暫緩辦理。大同司采石場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后至2018年案發時,開采、加工礦石共計價值700余萬元。大同司采石場對上述兩個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一審法院于2019年4月判決撤銷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停產通知的行政處罰,限該局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對大同司采石場的采礦權延續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5號,以下簡稱《礦產資源犯罪解釋》)第2條專門明確了應當認定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幾種具體情形:(1)無許可證的;(2)許可證被吊銷、撤銷、注銷的;(3)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4)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5)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采礦權人不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記管理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5號,以下簡稱《礦產資源犯罪解釋》)第2條專門明確了應當認定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幾種具體情形:(1)無許可證的;(2)許可證被吊銷、撤銷、注銷的;(3)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4)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5)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但在礦產資源管理實務中,部分地方主管部門違法增設采礦權延續申請條件,為礦業權人取得許可設置障礙。《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該條規定的“自行廢止”,不能理解為所有礦產資源產權權益一并喪失。 因為礦山企業自身的原因,造成《采礦許可證》到期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延續登記,導致《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這時的礦山企業并不當然喪失采礦權,而是暫時喪失了繼續開采礦產品的資格,這只是一種行為限制,而不是財產權利的剝奪。 礦山企業仍然擁有該礦山的各項財產權利,政府部門無權無償收回。
采礦許可證到期后,向地級市國土資源局上報申請延續采礦許可證材料,通過縣級市國土資源局初審,但之后,地級市國土局不同意,采礦單位向被告人送達停產通知。被告人卻繼續開采,構成非法采礦罪(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4刑終388號刑事判決書)。采礦權許可證到期后,提出延續申請,此后國土資源局出具停產通知,即使停產通知被撤銷,但采礦許可證延期申請未獲得批準是客觀存在的,其在此種情況下仍然采礦,屬于“未取得許可證擅自采礦”,構成非法采礦罪(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11刑終48號刑事裁定書)(二)被告人沒有最終獲得延期許可,即使政府領導簽批意見,不能阻卻犯罪。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A公司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已向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了采礦權延續申請,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后向A公司作出暫緩辦理的通知,已經人民法院行政判決限期對A公司提出的采礦權延續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故A公司的采礦權延續申請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實際處于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決定的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A公司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的開采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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