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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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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藥品生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人員要求: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以下稱生產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以下稱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符合《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規定的條件。
場地與設施設備: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設備和衛生環境。
質量管理與檢驗: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必要的儀器設備。
規章制度: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藥品生產許可申請的流程如下:
法規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嚴格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確保生產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履行藥品上市放行責任,對其取得的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質量負責。第七條規定,從事制劑、原料藥、中藥飲片生產活動,申請人應當按照辦法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申報資料要求,向所在地省、直轄市、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委托他人生產制劑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并與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將相關協議和實際生產場地申請資料合并提交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
工作程序:不同省局可能要求不一樣,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為例,工作時限為受理2個工作日、審查與決定30個工作日、制證與送達10個工作日。流程圖如下:(此處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流程圖)
申請材料:包括藥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基本情況(企業名稱、生產線、擬生產品種、劑型、工藝及生產能力(含儲備產能))、企業的場地、周邊環境、基礎設施、設備等條件說明以及投資規模等情況說明、營業執照(申請人不需要提交,監管部門自行查詢)、組織機構圖(注明各部門的職責及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等。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承擔藥品生產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等。
從事制劑、原料藥、中藥飲片生產活動的申請人,新申請藥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已受理但尚未批準的藥品生產許可申請,在《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施行后,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辦理。生產許可現場檢查驗收標準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相關要求。《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在正本應當載明劑型,在副本應當載明車間和生產線。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做好藥品生產監管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相關公告:
從事制劑、原料藥、中藥飲片生產活動的申請人,新申請藥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已受理但尚未批準的藥品生產許可申請,在《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施行后,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辦理。生產許可現場檢查驗收標準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相關要求。《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在正本應當載明劑型,在副本應當載明車間和生產線。
現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施行后,對于藥品生產企業申請變更、重新發證、補發等的,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新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補發的原有效期不變,重新發證的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稱“持有人”)委托生產制劑的,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變更生產地址或者生產范圍的規定辦理,委托雙方的企業名稱、品種名稱、批準文號、有效期等有關變更情況,應當在《藥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中載明。委托雙方在同一個省的,持有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受托方應當配合持有人提供相關材料。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持有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受托方生產藥品的車間和生產線開展現場檢查,作出持有人變更生產地址或者生產范圍的決定。委托雙方不在同一個省的,受托方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對受托方生產藥品的車間和生產線的現場檢查,配合持有人提供相關申請材料。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持有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結合受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現場檢查,作出持有人變更生產地址或者生產范圍的決定。委托生產涉及的車間或者生產線沒有經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以下簡稱“GMP符合性檢查”),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進行GMP符合性檢查。
原已經辦理藥品委托生產批件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后,委托雙方任何一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到期、變更、重新審查發證、補發的,或者藥品委托生產批件到期的,原委托生產應當終止,需要繼續委托生產的,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生產地址和生產范圍變更的規定以及本公告的要求辦理。藥品委托生產不再單獨發放藥品委托生產批件。
已依法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且其車間或者生產線未進行GMP符合性檢查的,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GMP符合性檢查。
持有人委托生產制劑的,應當與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藥監局發布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后,委托雙方應當按照要求對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進行完善和補充簽訂。
持有人試點期間至新修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實施前,以委托生產形式獲得批準上市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工作程序及檢查要點的規定,依職責加強持有人在注冊、生產、經營等環節的監督檢查。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領導、統籌部署,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工作實際,做好《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宣貫和培訓。要全面貫徹藥品監管“四個最嚴”要求,嚴格落實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加大生產環節的監管力度,加強跨省委托生產監管和信息通報,統籌安排2020年《藥品生產許可證》重新審查發證工作,確保監管力度不減、標準不降、監管不斷,保證藥品質量安全。
A、B、C、D四種類型構成,每種證書均承載不同的生產許可意義:
A證:自行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B證:委托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C證:接受委托的藥品生產企業。
D證:原料藥生產企業。
從事藥品生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發放藥品生產許可證。原發證機關在綜合評定后,在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重新發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重新發證,并予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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