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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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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借用他人資質施工會產生一系列嚴重的法律后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這是因為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和新建工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民法典》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新建工司法解釋也明確指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以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無效。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可能無法依據合同主張相關權利。例如,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質量標準等條款可能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了損失,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合同無效,有資質的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關于原告借用他人資質施工的案例。例如,在最高院四巡的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主體向發包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又如在一些案例中,對于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能否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存在不同的裁判結果。有的認為可以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向發包人主張,如最高院(2013)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聶綺掛靠于具有建筑施工資質的森天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建設施工義務,且建設工程已驗收合格,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聶綺請求發包人宏基公司給付欠付工程款依法應予以支持。但也有裁判認為,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適用于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情況,不適用于掛靠情形,如最高院(2017)民申3613號民事裁定書。
認定原告借用他人資質施工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
實際施工人的經濟核算:如果實際施工人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均由實際施工人直接支付,則可以認定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反之,如果這些費用由名義承包人直接支付,則不能認定。
施工機械設備的歸屬:通常情況下,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會擁有一定數量的施工機械設備。若建筑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歸實際施工人所有,或者是由實際施工人從別處租賃、借用的,則可認定存在借用資質;若歸名義承包人所有或由其租賃、借用,則不能認定。
與建筑工人的雇傭關系:如果實際施工人與建筑工人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工人的施工活動受實際施工人的監督和管理,工資待遇由實際施工人發放和給予,則可認定存在借用資質;若未形成雇傭關系,工人受名義承包人監督管理,工資由名義承包人發放,則不能認定。
項目部的性質:如果項目部并非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而是在承攬工程后聘用項目經理臨時組建的,則可認定存在借用資質;若項目部是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且已在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則不能認定。
工程利潤的獲取:若實際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獲得了相應的工程利潤,則可認定存在借用資質;若工程利潤由名義承包人賺取,則不能認定。
管理費的交納:如果實際施工人已向名義承包人交納過一定數量的管理費,或者存在拖欠管理費的情況,則可認定存在借用資質;若沒有交納且不存在拖欠,則不能認定。
在法律層面,對于原告借用他人資質施工有明確的規定。《民法典》中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新建工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以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同時,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為防范原告借用他人資質施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投標法人簽到制: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并加蓋投標單位印章。中標合同也必須要有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托。這樣既可以逼迫投標法人參與投標事項,增強投標的責任感,也可以限制借出資質。
往來資金轉賬制: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和中標合同中要求投標人提供與投標單位名稱一致的常用賬戶,以便退取投標保證金、中標工程款等直接轉入所提供的賬戶,嚴格控制直接撥付現金,從而限制借用資質。
中標資質回訪制:招標人在中標人確定后,可以邀請招標監管部門、評標專家代表,到中標人單位進行回訪。回訪的主要內容包括投標人提供的人員、賬戶等相關資料,是否與投標單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員的工資關系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證明材料。通過回訪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資質行為。
加大監督防范力度:各級主管部門應加強打擊力度。發現借用資質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借用資質的投標人,取消其投標資格,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對假冒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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