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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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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散裝商品的生產資質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的相關規范指出,為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規范散裝食品經營行為,督促、引導食品經營者誠信自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了相應規范。同時,強調了對商場超市、餐飲服務單位、農貿市場等食品經營單位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規定。散裝食品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配備相應級別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定期檢查等責任,確保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有專人負責。
經營者不得經營無合法資質生產的,或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散裝食品;沒有標識,標識內容不完整,標識涂改,標識模糊不清或者標識內容與實物不符的;未標注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標注虛假或擅自更改出廠時原有標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用回收食品或超過保質期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散裝食品。
申請超市散裝商品生產資質,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并準備相關材料。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企業自行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銷售散裝食品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需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食品安全管理員具有的相關資質證明。申請銷售散裝熟食、散裝酒的申請人,還需提供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散裝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無需現場核查的除外),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散裝食品銷售)。
常見的超市散裝商品包括各類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凍食品、醬腌菜、蜜餞、干果及炒貨等。對于散裝食品的定 范圍有明確規定:
按照新《辦法》,散裝食品是指在經營過程中無食品生產者預先制作的定量包裝或者容器、需要稱重或者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以及稱重或者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在經營過程中,食品經營者進行的包裝,不屬于定量包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中,散裝食品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即消費者購買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調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除符合硬件條件外,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審核超市散裝商品生產資質時,需要從多個環節進行考量。
在定 范圍界定方面,散裝食品指在經營過程中無食品生產者預先制作的定量包裝或者容器、需要稱重或者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以及稱重或者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
在經營許可方面,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在采購環節,采購散裝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進口食品運達口岸后,應當存放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需要移動的,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大宗散裝進口食品應當在卸貨口岸進行檢驗。
在運輸環節,散裝食品應采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食品容器或包裝材料進行密封包裝后運輸,防止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在貯存環節,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
在銷售環節,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在標示環節,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在稱重環節,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規定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規定的負偏差。
查驗超市散裝商品生產資質時,散裝食品經營企業、散裝酒經營者應當建立散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散裝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生產者(供貨者)名稱、地址、
經營者采購散裝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等相關資質文件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并保存相關憑證原件或者復印件。銷售散裝酒、散裝熟食經營者應當留存散裝酒、散裝熟食生產者的生產許可證或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
《規范》第十五、十六、十七條對散裝食品經營者(包括企業、個體戶等)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或其他合格證明進行了規定,并規定企業還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能夠進行食品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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