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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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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一級資質的租借涉及到嚴格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根據相關政策,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資質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要求。照明工程設計專項、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專項、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已合并為裝飾智能化及照明工程專業資質,設甲、乙兩級。同時,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合并為建筑機電工程專業承包,設甲、乙兩級。
申請照明一級資質的企業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一定的注冊資金、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特定的業績要求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配備等。例如,申請一級照明資質的企業,應滿足近 5 年獨立承擔過單項合同額不少于 500 萬元的照明工程施工,且質量合格等業績要求。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 5 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照明一級資質的租借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從法律層面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在實際施工人承攬的工程發生質量問題,造成損失時,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要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資質證書、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等相應的行政處罰。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一旦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就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同時,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
照明一級資質租借不存在合法途徑。照明一級資質的獲取應當通過正規的申請流程和滿足相關的條件。企業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完善的管理制度、業績、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申請道路照明一級資質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一定金額;具有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近 X 年內承擔過至少 X 項道路照明工程,且工程質量合格;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 X 人,中級工程師不少于 X 人,技術工人不少于 XX 人。
在照明行業中,但有一些相關的行業動態和競爭格局情況。
例如, 2021 年 6 月 10 日,全國同時擁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和照明工程設計專項甲級資質的企業數量(即“雙甲”資質企業)共有 166 家。
同時,照明工程行業的競爭者類型包括照明燈具生產商、照明工程設計商、照明工程施工商等,行業上市企業有時空科技、名家匯、洲明科技、利亞德等。
為了防范照明一級資質租借的違規行為,需要從多個方面入手。
要明確借用資質的情形,所謂借用資質,就是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國家嚴厲打擊違法掛靠、轉包行為,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對掛靠出借資質單位及相關人員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同時,企業應加強自身管理,確保自身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若企業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未改正的,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又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是對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禁止性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是對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性規定。
另外,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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