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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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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辦學許可證擅自開展辦學活動屬于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以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通常會受到責令停止辦學、責令退還所收費用以及罰款等處罰。具體的罰款金額和其他處罰措施會根據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定。
民辦學校設立存在瑕疵,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而進行辦學,可能導致被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被宣告已成立的民辦學校無效或被撤銷。民辦學校設立完成意味著民辦學校取得了法人資格,設立失敗則意味著學校未能成立。而民辦學校設立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問題,因《民辦教育促進法》沒有專門規定,需要結合《行政許可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予以分析。
以下是一些未交辦學許可證而受到處罰的案例:
2024年,當事人在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黃埔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舉辦,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罰款 元的行政處罰。
廣州市教育局公布的2024年第一批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中,當事人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被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辦學,退還所收費用33800元,罰款21285元。
廣東省教育廳查處的一例校外違規培訓中,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的處罰,并處以違法所得四倍合計290400元的罰款。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三十條指出,民辦高校出現學校資產不按期過戶、辦學條件不達標、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年度檢查不合格等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1至3萬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民辦高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不同地區對于未交辦學許可證的處罰存在一定差異。例如在北京,申辦辦學許可證需要滿足擬任非學歷教育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驗;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風險資金);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于80%等條件。而在上海,一般類培訓機構將不需辦學許可證,滿足基本服務條件即可。但對于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辦學的處罰,各地均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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