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內容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旨在規范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確保企業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條件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區遵循國家和上級部門的相關規定,對本區域內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進行管理。
-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二、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
區的實施細則主要體現在對建筑業企業的動態核查工作上。
- 核查對象為 (首次申請、增項、升級)的建筑業企業及信訪、市民熱線多次被投訴企業。
- —3月18日,核查地點為北京市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業管理科( 區府前東街甲25號)。
- 核查內容包括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企業技術負責人是否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企業注冊建造師數量是否滿足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凈資產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代理人按照核查時間安排,到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業管理科接受核查。核查時需攜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原件及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及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個人工作簡歷原件、近1個月社保繳費證明(個人權益記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注冊建造師人員名單》,注冊執業證書復印件,近1個月社保繳費證明(個人權益記錄)原件和復印件;上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所提交的材料復印件應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企業,上述資料按以上順序整理成冊。
三、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最新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對其進行了第一次修正。
-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其進行了修改。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通知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予以修改,在第一條“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建筑業企業時,其在香港、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的實際人員數量為資質評定依據”。
四、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案例分析
- 在北京 區原板橋三期項目“11·28”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中,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90日,一年內對其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不予批準。
- 對于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整改不達標企業,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應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五、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與其他地區的對比
-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做好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有關意見的通知中提到,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址在本市的企業,可以在本市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其他企業,向其工商營業執照注冊住所所在區(縣)申請。
- 而 區則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對注冊在 區的部分建筑業企業開展資質動態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