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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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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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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許可證的登記領取地點通常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例如,在廣西,可能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的相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具體負責部門可能會有所差異。
出版許可證的相關管理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全國新聞出版許可證監督檢查、統一備案和信息公示等職責;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許可證的監督檢查職責。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所發放、注銷、吊銷的許可證在政府網站或經批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示。
出版許可證的辦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提出申請
準備材料:根據當地新聞出版廣電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準備齊全的申請材料,如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申請書、申請登記表、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等。
提交申請:將準備好的申請材料提交至指定部門進行審核。
受理與審查
材料核對: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登記,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現場勘查:受理后,可能進行現場勘查,以核實企業的經營場所、設備等是否符合要求。
領取地點一般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分為批發和零售兩種類型。若申請辦理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可到市文化新聞出版局辦理,若申請辦理出版物零售發行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可到當地的區文體局辦理。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全國新聞出版許可證信息管理系統”的總體設計、建設指導以及應用協調等工作,實行許可證信息的全國聯網、集中公示和有效管理。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要求做好“全國新聞出版許可證信息管理系統”的銜接、應用工作,嚴格履行信息采集、報送等職責。
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登記事項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出版單位領取出版許可證后,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依法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于企業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補充信息: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有與出版物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 50 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 200 平方米(申請批發業務需要)。
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申請批發業務需要)。
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補充信息:未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后果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 1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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