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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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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民政部正式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已受理但未完成審批的應終止審批并退還申請材料。已經取得且在有效期內的設立許可證仍然有效,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例如,民政部2019年1號文件明確指出:“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后,擬設立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的,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法人登記。在日常工作中,養老服務部門應主動向舉辦者提供政策咨詢,告知舉辦條件及具體流程。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注銷許可,并予以公告: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養老機構依法終止的;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被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登記證書的。取消設立許可申請,文件要求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后,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要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例如,在“今后養老機構登記備案這樣做(后附流程圖)_服務”中提到:“在日常工作中,養老服務部門應主動向舉辦者提供政策咨詢,告知舉辦條件及具體流程。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后,擬設立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的,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法人登記。”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一方面降低了養老機構設立門檻,全面放開養老市場,適應老齡化社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對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養老機構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困擾養老機構設立的門檻問題仍舊存在,如規劃、消防、環評、食藥監等部門的門檻逐步提高。例如,在“【觀點】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后加強監管的“八大”建議”中提到:“按照國務院“放管服”的要求,加快推進審批制度改革,要降低養老機構設立門檻,但困擾養老機構設立的門檻問題仍舊,從規劃、消防、環評、食藥監等部門的門檻看,都是逐步提高的,養老機構設立難不在民政的門檻,而是其他門檻,民政部門的養老機構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涉養老服務民事糾紛典型案例,通過司法裁判規范養老服務的內容,引導養老機構健康運營,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在案例一王某訴某養老院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中,養老機構一樓開設的浴室在作業過程中產生一氧化碳,滲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間,致使老年人身亡,審理法院認為養老機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浴室的經營者構成共同侵權,兩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例如,在“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養老機構存在這些問題要擔責”中提到:“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養老服務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引導養老機構健康運營,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據悉,此次發布的案例,精選自全國各地法院報送的典型案件。注重社會最為關注的養老機構安全保障義務。最高法負責人指出,養老機構作為經營場所,對入住的老年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該義務使老年人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例如,本次發布的案例一王某訴某養老院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中,養老機構一樓開設的浴室在作業過程中產生一氧化碳,滲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間,致使老年人身亡,審理法院認為養老機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浴室的經營者構成共同侵權,兩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20年9月,民政部公布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 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正式確立了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同時,養老機構應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的國家標準開展服務,進一步壓實責任,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的問題。例如,在“扎緊“籬笆”,助推養老服務更加高效規范
——養老服務”中提到:“2020年9月,民政部公布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同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 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正式確立了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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