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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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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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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的辦理流程較為復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申請人統一登錄“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平臺地址: )或“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通過“貨物申報”模塊,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的要求向海關傳送報檢單電子數據及隨附單證。
海關會對申報單進行審查,重點關注申報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
對于出口危險化學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首次辦理經營許可證時,需要準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 3 份、電子版 1 份;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名稱核準通知書 (復印件);經營場所 (儲存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出具本單位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的承諾書;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 (危化品倉儲保管員等)特種作業操作證 (復印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文件;安全操作規程清單和安全管理制度 (至少包括: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責任書 (復印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材料。
申請進出口危險化學品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進口產品適用)。
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要求。
對于出口產品,要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與進出口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 129 號》規定,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以下要求:(進口產品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規定;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91 號)》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要求,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但相關公告和條例會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檢驗要求和監管模式等進行規定,如《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 129 號》規定了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檢驗要求、內容、材料和標準,以及危險化學品符合性聲明的樣式,適用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起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
(進口產品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要求。
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的監管模式,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要求。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向產地海關申請電子底賬。
按照海關總署 129 號公告要求,如果出口危險化學品符合《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或《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等國際規章中免予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要求時,在報關時無需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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