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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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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船運輸屬于水路運輸的范疇,需要遵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根據相關規定,水路運輸包括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內使用船舶從事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從事駁船運輸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水上運輸許可證。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行業發展和管理的需要。例如,交通運輸部會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進行適時的調整和修訂,如 2020 年 2 月 20 日經第 5 次部務會議通過的修改決定,并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辦理駁船運輸水上運輸許可證的流程較為復雜,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并準備相關材料。
要明確申辦條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個人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外,申請人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班期、班次以及擬停靠的碼頭安排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應當符合規定運力的要求;有符合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有符合要求的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置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個人只能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并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不超過 600 總噸,有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與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相適應。從事旅客運輸的,應當使用普通客船、客貨船和滾裝客船(統稱為客船)運輸;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使用液化氣體船、化學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統稱為危險品船)運輸;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包裝危險貨物運輸和散裝固體危險貨物運輸的,可以使用普通貨船運輸;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證明船舶符合安全與防污染和入級檢驗要求的其他證書;符合交通運輸部關于船型技術標準、船齡以及節能減排的要求。
除個體工商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要求的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其數量滿足規定要求,從業資歷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經營普通貨船運輸的,應當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從業資歷;經營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的,應當具有船長、輪機長的從業資歷。根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均為不需要配備船長、輪機長或者大副、大管輪的船舶,其配備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員的從業資歷。水路運輸經營者委托船舶管理企業為其提供船舶海務、機務管理等服務的,按照《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除個體工商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配備的高級船員中,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應當滿足要求:經營普通貨船運輸的,高級船員的比例不低于 25%;經營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的,高級船員的比例不低于 50%。
交通運輸部實施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長江干線和西江航運干線水上運輸距離 60 公里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其他內河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航線始發港、掛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交通運輸部決定。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具體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向社會公布。
準備好相關材料,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必要材料)、自有船舶的所有權證書、船檢證書、國籍證書、最低配員證書(必要材料)、沿途停靠站點港航管理部門意見以及與當地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協議(必要材料)、企業經營船舶的高級船員一覽表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
申請人(企業)通過 版本以上的 IE 瀏覽器登陸交通運輸部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申報門戶網站,進行企業用戶注冊并憑用戶名、密碼進入后,方可開展業務申請和信息報送。
申請駁船運輸水上運輸許可證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對于企業法人,需要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班期、班次以及擬停靠的碼頭安排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應當符合規定運力的要求;有符合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有符合要求的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置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對于個人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不超過 600 總噸,有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未取得駁船運輸水上運輸許可證擅自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將面臨相應的處罰。具體的處罰措施包括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能處以罰款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對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違法經營活動實施處罰,并建立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目前相關規定中并未明確提及駁船運輸水上運輸許可證的具體有效期。但一般來說,許可證的有效期會根據具體的管理規定和審批部門的要求而定。在證書到期前,水路運輸經營者需要按照規定申請換發,以確保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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