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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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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銷售食用農產品;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17號公布 )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判了!無證經營食品罰款五萬獲法院支持!為了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創業門檻,擴大就業,國務院出臺了國發(2015)11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規定》,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之后,國務院相繼出臺了國發(2015)第62
案例|未取得生產許可擅自分裝銷售食品被罰。對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
執法典型案例!經營場所注冊地搬遷后未重新申請食品經營。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批準,采取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提取進貨憑證、銷售合同及憑證等方式進行調查。 本案未采取強制措施
[典型案例]攀枝花市XXX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聘用一名食品從業人員,利用其購買的冰柜、冰箱、消毒柜、蒸飯車等設備在其住所內為員工提供餐飲服務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的處罰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根據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量刑。公司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的材料包括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營業執照等。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開展食品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沒有許可證的試營業屬于違法行為。許可證辦理需遵循相關法規,違規將受處罰。請確保合法經營,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為避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經營者需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了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銷售食用農產品;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順應食品經營領域新發展,適應基層監管需求,解決企業相關政策困惑,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在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基礎上,明確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銷售自產的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主店附近開設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在展銷會等臨時交易場所銷售食品、以及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5類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征求意見稿》擬新增5類無需取得許可的情形。它們分別是在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基礎上,明確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銷售自產的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主店附近開設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在展銷會等臨時交易場所銷售食品以及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5類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實行部分許可告知承諾制,即對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的新辦許可、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且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變更或延續許可等3類情形,實行告知承諾制,即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直接向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自2015年《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實施以來的第二次修訂。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了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的解讀,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的部署,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順應食品經營領域新發展,適應基層監管需求,解決企業相關政策困惑,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征求意見稿》將餐飲服務管理公司納入許可范疇,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已明確,承包經營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二是餐飲服務管理公司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務等方式經營,既是餐飲服務的實際經營。
食品經營許可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細則(實施“先照后證”改革事項),國家對食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決定將食品經營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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