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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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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一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的相關案例:
某商務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案
彭水縣某理發店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案
重慶市武隆區某酒店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案
趙某某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案
上中西路某足浴店未依法取得公共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案
陳某某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案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的處罰標準如下: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6年修改)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拒絕衛生監督的;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包括: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第一條規定,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6年修改)第十四條規定: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拒絕衛生監督的;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4月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了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商場(店)、書店;
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條規定了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水質;
采光、照明;
為防范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的情況發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對公共場所經營者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使其充分了解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增強法律意識,在開業前主動向相關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標準準備相關材料。
相關部門應加大對公共場所的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的行為。
建立健全公眾監督機制,鼓勵群眾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的場所進行舉報。
對于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的整治,可采取以下辦法: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4月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場所進行嚴肅查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加強對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管理,規范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符合條件的場所能夠及時取得許可證。
加大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行為的曝光力度,通過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布違法案例,形成警示作用。
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場所,依法加大處罰力度,甚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打擊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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