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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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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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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資質費用是指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時,向被掛靠企業交納的相應管理費。這種費用的產生是因為掛靠人借助被掛靠企業的資質來承接工程項目,被掛靠企業則通過收取這筆費用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例如,在建筑行業中,一些沒有建筑資質的個人或單位,為了能夠承攬工程項目,會選擇向有資質的建筑企業支付掛靠資質費用,從而以該企業的名義進行施工。
掛靠資質費用并沒有固定的標準,通常是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具體協商確定。一般來說,業內收費比例大概在 3%-5%之間,但實際收費可能會因多種因素而有所不同。比如,造價越高,被掛靠企業的資質越低,收取的管理費率可能就越低;反之,造價較低,被掛靠企業資質較高,收費比例可能就會高一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 9 條規定,工程掛靠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同時,工程掛靠具有以下特征:
工程掛靠人沒有建設活動資質或資質不夠,利用了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接了工程,其主體資格存在缺陷。
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其主體資格合法,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能力。
工程掛靠人須向被掛靠人上交一定數額的費用。
工程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某某施工隊或者項目經理部等形式對外開展活動。
工程掛靠人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工程掛靠人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被掛靠企業的法律風險:
建筑施工合同可能無效。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掛靠的工程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無效工程施工合同給建設方即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被掛靠企業承擔。
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被掛靠企業與掛靠人對建設工程本身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建設工程的對外債務承擔法律責任。被掛靠企業作為法律上的承包主體,是該建設工程的債權的享有者和債務的承擔者。
對掛靠企業的勞動糾紛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四條的相關規定,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掛靠人會大量招聘建筑工人。一旦發生爭議,就只有找登記備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掛靠企業來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所有責任。
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可能被沒收。根據《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此被掛靠企業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掛靠人收取的管理費。
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被掛靠企業面臨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其資質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銷。
掛靠人的法律風險:
建筑施工合同無效。一旦掛靠關系得以認定,則意味著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歸于無效。
工程質量不合格將無法獲得工程款。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掛靠人所施工工程驗收不合格,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均應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繳。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與被掛靠企業的關系影響掛靠合同的履行。
在當前的建筑市場環境下,要完全杜絕掛靠并非易事。一旦發生掛靠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范處理:
事前風險控制:全面系統地了解掛靠單位、掛靠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已年檢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擬用于工程施工的相關人員名單及上崗資格證、具體經辦人員的授權委托書等基本經營資料,以及近三年的財務報表、曾經業主對該企業的評價、當地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評價、當地居民對企業的評價、近三年工程業績等資信情況。對于信譽、實力較差的企業予以淘汰。
要求提供履約擔保:在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時,被掛靠單位一定要要求掛靠人提供履約擔保,形式可以為履約保函、實物抵押、現金抵押、保證人擔保等。
明確授權范圍:在開工前,被掛靠企業應與業主、監理進行溝通,明確對工程項目代表的授權范圍,將授權書收留置于業主和監理方,并請業主和監理在授權書上簽收,以便于被掛靠單位查詢。
特殊工程管理:對于工程規模較大或特殊專業的工程,公司可派專人常駐工地。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存在許多與掛靠資質費用相關的案例。例如,在某案例中,掛靠人委托他人代表被掛靠公司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掛靠人組織施工并承擔最終盈虧,被掛靠公司僅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費。后因工程款項支付問題產生糾紛。法院在審理時,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最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判決被掛靠公司向掛靠人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而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掛靠人無權直接向其主張工程款。這一案例充分體現了在掛靠關系中,各方權利義務的復雜性以及法律對于此類行為的規范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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