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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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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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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沒有建筑企業資質是不可以施工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建筑施工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這一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意味著簽署相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規定,施工總承包序列的12個類別,專業承包序列的36個類別,承包各類別資質對應的工程,無論大小,均要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某些小型、簡單的工程可能不需要施工企業資質即可承包。
無建筑企業資質施工會帶來一系列嚴重的法律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建筑法》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同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例如,在“韋小寶與金城裝飾公司”的案例中,韋小寶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與承包人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終合同被認定無效,韋小寶在追討工程款時面臨諸多困難。
建筑業企業獲取資質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方法一、通過整體收購一家具有高資質的建設工程企業。
方法二、通過企業之間重組、合并、分立進行資質平移。而其中又細分以下幾種情況:
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并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以上七種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凈資產、企業主要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直接進行資質證書變更。
建筑企業資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性:
有利于維護建筑市場競爭秩序。實行企業資質管理能夠較好地體現建筑業企業是否具有相應的建造能力,維護建筑市場的競爭秩序。通過制定資質標準并由行業專家進行認定評判,實施市場準入制度,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資質管理做好了可以增強建筑業企業競爭力。資質作為競標活動的基本“門檻”,和企業的施工能力、以往業績、企業信譽、人員狀況、管理水平、報價水平、財務能力等直接相關,建筑資質等級的高低、類別直接代表著企業的競爭力和品牌優勢。通常取得資質并且維護資質等級的過程也是企業通過市場競爭不斷成長壯大的過程。
另外,企業在市場研究中發現新市場機遇時,必定會通過申報新資質來獲取許可,尋求市場的認同,這實質上是激發了企業的活力。資質的等級、類別、范圍關系到企業在建筑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和能力標志,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競爭地位和經營業績,從而對企業的生存、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在“張雄明與協勝公司、恒興公司”的案例中,張雄明與協勝公司之間系“借用資質”的掛靠關系,該掛靠合同無效。因無證據證明恒興公司對該“掛靠關系”明知,故恒興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是協勝公司,該施工合同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張雄明無權向協勝公司主張工程折價款,也無權直接向發包人恒興公司主張工程款。但因恒興公司的不當行為使得施工合同未能履行完畢,進而使得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不能成就,且協勝公司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同意在扣減管理費后由恒興公司直接向張雄明支付未付的工程款,為避免各方訟累,法院判令恒興公司就未向協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應歸屬張雄明的部分,直接向張雄明支付。
在“劉某與李某、馬某”的案例中,李某因自建宅基地房屋,雇傭無資質的馬某施工隊,劉某系馬某施工隊工人,在施工中受傷。對于原告的損失,李某及馬某均應當承擔責任,施工者劉某對此次事件亦有過錯,故其對自身受損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某、馬某向劉某賠償因此次事件產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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