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切換城市]
歡迎來到好順佳財稅法一站式服務平臺!
好順佳集團
2024-10-18 10:05:29
719
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無資質、有風險、早辦理、早安心,企業資質就是一把保護傘。好順佳十年資質許可辦理經驗,辦理不成功不收費! 點擊咨詢
一、資產要求
企業凈資產需達到 200 萬元以上。
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人員要求
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
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 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于 50 人。
一、準備階段
建筑業企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社保和銀行開戶。
注冊勞務公司,公司注冊資本 200 萬元(可認繳),應當選擇 3 - 5 個備選公司名稱,防止重復和一次審驗。經營范圍必須包括建筑勞務或勞務分包。
二、申請階段
企業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企業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進入工商注冊所在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上服務窗口或廣東建設信息網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三庫一平臺管理信息服務系統,提出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備案申請。
提交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地址、、企業凈資產、技術負責人、技術工人等信息材料。
三、審核階段
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資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后公示。
公示完成后,報省建管局備案,打印資質證書。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
配備 2 名 A 類證書人員和 2 名 C 類證書人員,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務資質辦理完成后,還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才能進行施工)。
一、必備材料
《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備案申請表》。
營業執照。
辦公場所證明。
技術負責人及技術工人等信息。
二、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企業章程復印件(需附股東簽字或蓋章頁)。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兩人的任命決議;兩人的職稱證書、身份證件復印件。
固定辦公場所的土地、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
設備機具的購置發票、照片。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持證上崗人員名單。
專業技術工人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合同復印件。
一、材料完整性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齊全,資料齊全的,備案機關在 1 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并核發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證書。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二、資質標準
企業按照新申請或增項提交的相關材料中,企業資產、技術負責人需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 號)規定的相應類別二級資質標準要求,其他指標需滿足相應類別三級資質標準要求。
三、證書形式
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備案實行頒發電子證書,不再頒發紙質證書。電子證書納入省電子證照系統統一管理,有關電子證書的樣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備案)電子證書的通知》執行。
企業已取得的勞務資質的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也可直接提出備案申請換發為電子證書。
一、辦理途徑
企業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進入工商注冊所在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上服務窗口或廣東建設信息網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三庫一平臺管理信息服務系統,申請辦理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備案。
二、監督管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一、勞務分包合同效力案例
一家公司通過招標方式從一家建設單位承包到樓房建筑工程后,將面積約為 150㎡的清除基礎淤泥的勞務分包給了邱日萍等 12 名農民工。可當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務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從建設單位獲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資,后來干脆以其分包勞務未獲得建設單位同意,屬于違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拒絕支付。最終法院認定,勞務分包并非必然無效。就承建單位與建筑單位在建筑合同中沒有勞務分包的約定或勞務分包沒有得到建設單位認可時,如果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備資質且在資質條件允許范圍內的分包,不屬于違法分包;如果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或雖然有資質但不在資質許可條件范圍內的分包,屬于違法分包。本案所涉清除基礎淤泥的勞務,并沒有什么技術含量,只需通過簡單的體力勞動就能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的問題,因而公司不能拿無效說事兒。
二、勞務轉包案例
2017 年 8 月,一家公司承包到一項勞務工程后不久便當起了“甩手掌柜”:將之轉包給包工頭李某。李某則雇請肖麗玉等 17 人施工。任務完成后,李某卻攜帶公司給付的工資逃之夭夭了。面對肖麗玉等索要工資的請求,公司認為其已經付過,且其與李某之間的轉包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肖麗玉等自然無權向其索要。最終法院認定,本案所涉轉包合同無效。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承包的勞務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實際成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而分包中的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雖然轉包都被法律所禁止,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即盡管本案所涉轉包合同無效,但公司卻必須向肖麗玉等人支付工資。
< 上一篇:惠山區房建三級資質
下一篇:惠州市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 >
您的申請我們已經收到!
專屬顧問會盡快與您聯系,請保持電話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