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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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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東省,吊銷營業許可證的相關規定較為復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吊銷情形:
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市場主體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違法行為。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違法行為。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違法行為。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違法行為。
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現行《行政處罰法》第8條列明的行政處罰種類中已包含“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所以“吊銷許可證照”屬于行政處罰事項無疑,理應由執法科(股)室而非行政許可或業務科(股)室來處置。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6條等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管轄,因此有觀點認為,行政處罰權并不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層級影響,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吊銷上級甚至外地市監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執照。但經查,《行政許可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中對吊銷的權限和具體操作均未做規定。
甲被吊銷營業許可證后,應當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進行清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
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 修訂)》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 15 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注意企業名稱使用受限。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 修改)》第三十一條規定,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 3 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不予核準。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需承擔相應責任。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公司董、監、高。
對于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進行清算,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個人參加的清算組對企業資產進行清算,對于存在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拒不配合、提交帳目不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逃避等情況,因無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此應加強相關的立法。
但可以參考一些相關的法律案例分析方法和思路:
在藥事管理方面,存在關于使用假冒品牌藥品的處罰適用條款的案例分析。
在刑法因果關系認定方面,有關于甲追殺乙,丙把乙撞死等類似案例的分析方法和思路。
吊銷營業許可證通常遵循以下法律程序和要求:
調查取證。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如果甲對吊銷營業許可證的決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申訴:
申請舉行聽證。新的《行政處罰法》將“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這一處罰種類修改為“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并沒有改變“吊銷”作為行政處罰的性質。
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舉行聽證,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原質檢總局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 149 號令,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41 條明確規定,“依法應當吊銷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證件,由準予行政許可的質檢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總局規章等辦案程序規定,作出吊銷行政。
補充信息
關于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 2021 年 4 月 14 日國務院第 131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撤回、撤銷、注銷、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撤回行政許可適用于行政機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合法。適用情形包括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等。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問題:訴訟中,企業(被告)的法人執照雖未注銷,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業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登記注冊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應告知原告繼續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無下落的,視為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可裁定駁回起訴。企業有共同責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該共同責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夠應訴的案件,應對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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