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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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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企業資質施工是指沒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根據《建筑法》第 26 條的規定,凡是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的,均屬借用資質或者資質掛靠行為。住建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條對掛靠進行了認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不同類別的資質相互借用的;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其中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內部簽訂的合同應被認定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下為一些冒用企業資質施工的案例:
案件索引:(2020)鄂 28 民終 1533 號 湖北軒轅冶建建設有限公司、李年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法院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軒轅公司未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工程,一審判決認定其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其與欣華公司簽訂的《樁基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與李年洲簽訂的《湖北軒轅冶建建設有限公司項目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書》無效并無不當。根據相關規定,李年洲借用軒轅公司的資質進行施工,欣華公司就其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請求其與軒轅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支持欣華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案件索引:(2020)蘇 06 民終 2876 號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汕頭公司與秦浪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為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何長華要求恒天公司對王中林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所謂連帶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連帶責任是一種加重責任承擔,即行為人承擔的是超出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的責任。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是法律規定或按當事雙方的約定。本案中,王中林借用恒天公司名義與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承接工程后,將工程轉包給王書林,王書林又將其中的瓦工工程分包給何長華,故何長華與恒天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要求,債能夠且也只能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拘束力,債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即特定債權人只能對特定義務人提出請求給付義務,也就是說債在本質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就工程質量和質量損失對發包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也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規定針對的是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并造成損失時,資質出借方與借用方應對建設方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連帶責任的法理基礎是共同侵權責任。
為防范冒用企業資質施工的情況發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嚴格保管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重要文件,避免被他人盜用。
建立完善的合同審查制度,在簽訂合同時,仔細審查對方的資質和身份信息,確保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加強對工程項目的監管,定期對項目進行檢查,核實施工方的資質和實際施工情況。
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讓員工了解冒用資質施工的法律后果和風險。
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如建立企業資質管理系統,對企業資質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對于冒用企業資質施工的行為,將面臨以下處罰: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審批權限依法給予警告,并作如下處理:
企業新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
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企業在資質延續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予延續;企業按低一等級資質或縮小原資質范圍重新申請核定資質,并一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對弄虛作假取得資質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撤銷其相應資質,且自撤銷資質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
被核查企業拒絕配合調查,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相應反映真實情況說明材料的,不批準其資質申報。
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托進行核查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逾期未上報核查結果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給予通報批評,且不批準被核查企業的資質申請。
對參與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或為企業提供虛假證明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抄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如: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對掛靠等違法行為進行了認定和管理。
2021 年 9 月 29 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認定事項壓減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完善企業資質審批權力運行和制約監督機制,嚴格審批程序,強化對審批工作人員、資質審查專家的廉政教育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責機制。推進企業資質智能化審批,實現審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實防止發生企業資質審批違法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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