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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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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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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申請
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例行(型式)試驗報告
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后,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市局初審通過后將申請材料報省。
受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證企業將申請材料交到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確認齊全、合法有效并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后,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在7個工作日內開具有效期為半年的《受理通知書》。
審查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指派2至4名核查人員,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核查人員經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核查工作。
核查人員依照相關條件和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對企業實地核查的結果書面告知企業。核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企業經實地核查合格的,應當及時進行產品檢驗。需要送樣檢驗的,核查人員應當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在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決定
檢驗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產品檢驗,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經檢驗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機構負責人簽署。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審查后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
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申請蘭考生產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覆蓋申報的產品。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與蘭考生產許可證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該條例對生產許可證的管理進行了總體規定,明確了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范圍和管理原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具體程序和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
蘭考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政策文件,如《蘭考縣推行政務服務“一件事一次辦”改革方案》等,可能對蘭考當地的生產許可證辦理流程和要求產生影響。
蘭考生產許可證的審批時間如下: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證企業將申請材料交到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確認齊全、合法有效并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后,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在7個工作日內開具有效期為半年的《受理通知書》。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對企業實地核查的結果書面告知企業。核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蘭考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相關規定如下:
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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