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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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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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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公司資質是一種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所謂借用資質,就是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通過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等方式,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或承攬工程的行為。
借用資質的情形包括: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與該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
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且不屬于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情況。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
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
借用資質的法律后果十分嚴重: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建筑法》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等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規定了多種掛靠行為。
公司破產通常是由于背負了過多無法償還的債務,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公司發展的情況,例如經營不善、市場環境變化、競爭壓力過大等。
破產重整的原因包括兩種: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的,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重整的原因包括兩種:(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的,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公司申請破產后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禁止對債權人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會同時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來對破產的一系列事情進行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民事訴訟或仲裁會發生變化:
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受理。
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取得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
申請破產后還存在一些限制:
申請企業破產并且法院受理后,對債務人限制包括不能自行處理破產財產、停止經營活動等。
企業相關人員承擔以下義務: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破產制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同時,由于個人破產制度對破產者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
“借用公司資質對公司破產的影響”但一般來說,借用公司資質可能導致公司經營管理混亂,增加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從而加速公司的破產進程。例如,借用資質可能導致公司承擔本不應承擔的債務和責任,影響公司的資金流動和財務狀況;借用資質的行為如果被發現并受到處罰,可能會降低公司的信譽和市場競爭力,進一步影響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增加破產的可能性 。
在公司破產的情況下,如果之前存在借用資質的行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
實際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發包人請求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為避免借用公司資質導致公司破產,應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資質管理制度,明確禁止借用資質的行為,并對員工進行相關培訓,提高法律意識和合規意識。
嚴格審查合作方的資質和信譽,避免與存在借用資質風險的合作方合作。
定期對公司的業務和合同進行審查,
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和合作,及時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避免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公司面臨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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