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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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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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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辦學許可證掛靠是指沒有辦學資質的機構或個人,通過借用或租用有辦學資質的機構的許可證,來開展辦學活動的行為。例如,一些教育培訓機構自身沒有獲得合法的辦學許可證,為了能夠開展業務,就會尋求與有資質的機構合作,以其名義進行辦學。
需要注意的是,異地辦學許可證掛靠存在不同的情況。非營利性資質的教育機構,由于相關法規規定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所以不能掛靠。而營利性資質的教育機構,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可以成立分公司、子公司等,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掛靠。但掛靠行為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并且要經過被掛靠單位的資格審核,比如對資源、資質、團隊和能力等方面的審核。
異地辦學許可證掛靠存在諸多風險。辦理辦學資質時需要對場地、課程進行備案,掛靠后如果開展新增課程,可能會超出資質范圍。在對外宣傳中可能會出現教育品牌的問題,如果使用自己的教育品牌,可能會引發糾紛。資質掛靠后最好不要使用自己的教育品牌,否則就算家長不舉報,也不能排除競爭對手的舉報。
從高校異地辦學的角度來看,由于異地辦學機構在歸屬性上存在模糊性,難以和本地高校享受同等“市民待遇”,地方政府在給予相關政策和經費支持時難以形成制度化的長期模式。而且,地方政府自身的行為方式特征,容易導致異地校區建設的“短視效應”。一方面,地方政府會衡量投入和產出比,高等教育投入大、周期長、見效慢,其發展受到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的限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領導人的變動和更替,可能會使部分引進高校異地辦學項目因領導者的觀點變化而發生變化,缺乏長期穩定性。
規范異地辦學許可證的使用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異地辦學的監管,對于已設立異地辦學機構的“雙一流”建設高校,可以開展定期監測、評估,甚至綜合使用巡視巡查、專項審計、各類評估等手段。對不符合辦學標準、辦學質量嚴重下滑的機構,要責成舉辦校進行整頓甚至關停。對于非教育部直屬的“雙一流”建設高校,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部際協調,審慎評估,加強宏觀監管,避免形成強校愈強的“馬太效應”,打破原有的高等教育體系及其背后的利益格局,突破學術壟斷與學術壁壘。
地方政府應嚴把“引進關”,對高等教育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互動關系、對異地辦學機構與行業、產業適配程度要進行研判,對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律要有清楚明晰的認知。不能把舉辦高等教育看作消化地方財政支出壓力的出路,不能把引進多少所“雙一流”建設高校、設置多少異地辦學機構當作為官政績,避免片面追求大而全、高精尖。應重點考察異地辦學機構的績效管理與服務保障水平,以及聘請第三方組織對異地辦學機構開展定期評估,特別是評估其對地方經濟社會的貢獻度、對地方高等教育的支撐度、對地方政府決策的服務度。對于貢獻不高、支撐不夠、服務不足的異地辦學機構,經地方政府與舉辦校協商,應適時整改乃至關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民辦高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組織招生工作,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高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以下是一些查處異地辦學許可證掛靠的案例:
開福區教育局聯合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公安分局、街道和網格化學校對位于開福區重點區域太陽山小區進行校外培訓機構專項督查時,發現長沙精簡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存在違規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情況。
2024年,當事人在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黃埔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舉辦,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1年7月,浙江省義烏市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發現一家無證辦學的教育培訓機構,執法人員責令其負責人立即停止辦學,監督其通知家長將學生帶回,移除辦學設施,關停培訓機構,并依法對該培訓機構負責人處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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