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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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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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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但申報單位為事業單位或其申報人員有事業編制(軍隊單位除外)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分公司為非法人單位,不能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企業按照新申請或增項提交相關材料,企業資產、技術負責人需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 號)規定的相應類別二級資質標準要求,其他指標需滿足相應類別三級資質標準要求。
申請人準備相關材料在四川省政務服務網上傳資料并提出申請。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件按承諾時限辦理。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 年 11 月 1 日主席令第九十一號,2011 年 4 月 22 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 22 號令):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22 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22 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為規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 22 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 號,以下簡稱《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對于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整改不達標企業,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22 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代為申報的建筑資質被撤銷,相應損失由誰承擔?根據該案查明事實,可以認定雙方在明知甲公司不具備申請相應資質的人員配備、相關從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并無建立勞動關系之真實意思,而是以短期繳納社保、證書掛靠等虛構資質條件的方式,以虛假資料申辦相關資質,從而規避建筑從業資格的實質性要求。
隨著國家對動態核查的嚴格規定,每年在各地住建部的官網上,都會出現多條企業因資質被行政處罰的相關決定,導致許多企業資質證書被撤銷,建筑企業應注意規范自身行為,避免出現違規情況。
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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